我國公民的財產繼承權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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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公民的財產繼承權歸誰所有?

我國公民的財產繼承權歸誰所有?

1、我國公民的財產繼承權可能歸有效遺囑之中的特定公民所有、也有可能歸屬於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具體法定繼承人是否可以享有繼承資格,與死者是否留下了有效遺囑有關。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按照法定繼承規定處理遺產時,一般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享有繼承資格。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按照法定繼承規定處理遺產時怎麼確定各繼承人的繼承比例?

按照法定繼承規定處理遺產時各繼承人的繼承比例在原則上是一樣的。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不管某公民是否是生理死亡,與死者關係親密的人若是想要繼承遺產,那麼首先需要確定死者名下是否有合法的財產。若是有那麼就需要確定死者是否留下了具有司法效力的遺囑,如果此類遺囑不存在,那麼就需要按照法定的順位繼承規則處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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