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財產分割訴訟時效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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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財產分割訴訟時效都有哪些規定?

很多人為了避免自己在去世之後,家人因為遺產分割的問題發生糾紛,都會選擇在自己思維意識還清醒的時候確立遺囑,這樣既可以保證自己的財產不受他人的侵犯還可以避免家人之間發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但是,這種遺產的繼承和分割也是有具體的時效的,那麼,遺產財產分割訴訟時效都有哪些規定?

遺囑繼承的時效限制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延伸補充:

繼承權放棄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以上就是“遺產財產分割訴訟時效都有哪些規定?”的具體回答,很多人因為對法律瞭解的不夠,認為立遺囑只能是那種豪門世家才有的行為,其實確立遺囑適合於每個家庭和每個公民,大家都希望自己的家庭和睦,親人不要因為財產而反目,所以立遺囑就是避免矛盾糾紛最好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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