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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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3、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離婚後要求分割的。

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於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於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於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如雙方婚後購買一處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對房產分割,房產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離婚後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時效的限制。如房產已經被男方賣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賣出房產後的房款,但對要求分割房款的請求權只能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男方賣出房產後兩年內行使,否則喪失勝訴權。

二、離婚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司法解釋強調的是“離婚時”或“離婚後一年內”而不是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後的當時或一年內。

離婚是雙方因為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上發生了糾紛的,可在兩年之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處理,過了規定的訴訟時效,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就喪失了勝訴權,所以一定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免錯過了維護自己權益的有利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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