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需要什麼手續費用有哪些?
一、繼承遺產需要什麼手續費用有哪些?
辦理繼承過户有一些費用發生,主要是房地產繼承權公證費用、房屋估價費用及房地產過户的税費:
1、繼承權公證費用;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於200元。
2、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根據滬價房(1996)第088號文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採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
房地產價格總額(萬元) 累進計費率‰100以下(含100) 5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5001以上至8000部0.4,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產繼承過户税費;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税組成。
4、契税;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税,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税1.5%。
二、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三)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四)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五)繼承記名財產的,應當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
(六)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原件;
(七)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八)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交其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聲明書;
(九)委託他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
(十)監護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監護資格證明。
(十一)本條所稱“死亡證明”,是指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註銷户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
(十二)本條所稱“親屬關係證明”,是指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基層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婚姻登記證明、收養登記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和公證書。
繼承遺產的相關規定在民法典中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由相關順位繼承人進行合法的繼承,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是需要收取一定的税費及工本費的。繼承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交納相關税費,避免發生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造成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