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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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原因是什麼?

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原因是什麼?

1、 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

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撫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扶養遺贈人的義務,而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於遺囑。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並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2、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以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為準。如遺囑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或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3、 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導致的失效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之一,如果遺囑人所立遺囑是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以受脅迫或欺騙的方式所立,則該遺囑全部無效。

4、 多份遺囑內容衝突導致的失效

在現實中,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情形並不少見,多份遺囑內容如果並不衝突,就不存在失效的問題,反而可以互補;但如果內容存在衝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衡量遺囑效力高低的原則是:(1)公證遺囑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2)後遺囑優先於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5、 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

遺囑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行為導致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6、 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

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只導致該部分遺囑內容失效,並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7、 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遺囑沒有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應當首先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餘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8、 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

某些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並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遺囑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這一部分遺產份額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

9、 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

我國實行的是限定繼承原則,即接受遺產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並不是承擔無限責任,而是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所欠的債務,則首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遺產,然後依法清償債務,致使遺囑繼承失去意義二實質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償債務後尚有剩餘,剩餘部分依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10、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

遺囑繼承人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遺囑此時尚未生效,其應繼承的財產份額應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但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由於此時遺囑已經生效,其應繼承的份額轉由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11、形式要件欠缺導致的失效

遺囑如果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會導致遺囑無效,所涉遺產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

對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情況,應當由遺贈方與扶養方協商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但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的,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情況存在異議的,可以認定該協議無效,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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