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沒有見證人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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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書遺囑沒有見證人是否生效?

自書遺囑沒有見證人是否生效?

如果沒有其他使遺囑無效的情形,自書遺囑是不會因為沒有見證和公證而無效的。只要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如果立遺囑人此前立過遺囑且經過公證,對前遺囑的變更必須經再次公證方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自書遺囑需要符合“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規定,且不能違反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將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當成自己的財產處理了,那這部分也是無效的,在自書遺囑中由於當事人基於本人民法典方面的知識的欠缺,犯這樣的錯誤是挺多的,所以在寫自書遺囑時為避免類似事情發生,最好先向律師諮詢或直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

二、遺囑的效果

遺囑的不生效,是於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並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無效,是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後果的無效遺囑。但民法典特別強調下述幾種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於死亡之前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也仍是無效的,而不能隨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於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可有效,但其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為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為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願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脅迫、欺騙遺囑人的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所立的遺囑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遺囑人的遺囑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書遺囑一般是由立遺囑的人親自來進行訂立,自書遺囑不需要有見證人的存在,但需要確保自己所訂立的遺囑是真實有效的,而且還要保障自己所分配的遺產是屬於自己個人的,這樣才能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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