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房產繼承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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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房產繼承如何辦理

夫妻一方死亡房產繼承如何辦理

1、在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遺囑的情況下。

按照我國現行的《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在自然人死亡並留有遺囑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財產要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因此,若死亡的夫妻一方留有遺囑將原本屬於自己的一半房產作為遺產贈與存活的另一方配偶時,那麼只需要現存配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遺囑和公安機關出具包括死亡證明書和房屋產權證在內的相關證據材料前往房屋登記機關依照相關規章制度辦理過户手續即可。

2、在夫妻一方死亡並且留有遺囑將房產遺贈他人的情況下。

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所有人之一,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夫妻任意一方均有權力處分屬於自己的一半的財產,當然也就包括屬於自己的房屋所有權。因此,當發生此類情況時,由於房屋作為不動產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屬性,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期望得到全部房產並辦理過户的繼承人或者是健在的一方需要同受遺贈人進行協商處理確定房屋的具體歸屬。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再由雙方各自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和已故一方的遺囑以及房屋產權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前往房屋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房屋過户手續。

3、在夫妻一方死亡並且沒有留下任何遺囑的情況下。

按照我國《繼承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合法所得的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權利可以平均分配。因此,已故的一方也同時擁有對房屋一半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我國現行的《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現存的配偶和已故一方的父母、子女在內的親屬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利繼承已故一方的遺產。在這其中,現存的配偶有權利分得四分之一的房產,餘下的房產則可由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但是,同樣由於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房屋的具體歸屬權需要進行協商,確定具體歸屬,其他同意放棄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可以按照房屋折價款得到補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各方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協議,協同前往房屋登記機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文書,按照規章辦理房屋過户手續。

如沒有遺囑和遺贈繼承撫養協議的,遺產當事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作為第一繼承人繼承遺產房屋。同一繼承人之間應該協商分配遺產的數額,協商一致的,可以有繼承人員到當地的房產辦理大廳辦理房屋的過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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