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份額的補償可以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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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棄繼承份額的補償可以要求嗎?

放棄繼承份額的補償可以要求嗎?

放棄繼承是不可以要求補償的,如果要求補償則屬於有條件地放棄,實質上等於沒有放棄,把繼承權作了交換條件。從法律上説,有條件地放棄繼承權,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沒有放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但是,具體如何分配,應當依據遺囑或法定繼承來處理。法定繼承人放棄遺產需明確作出表示才行,默示視為接受繼承。

二、放棄繼承的處理程序

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放棄繼承是公民的權利,對於自己不想繼承的遺產是可以選擇放棄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遺產的繼承,不僅是財產的繼承還需要對死者的債務進行繼承處理的,當事人壓根放棄繼承的,可以到公證部門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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