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產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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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的房產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嗎?

抵押的房產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嗎?

如果遺囑人事先已經將房產進行抵押出去的話,那麼該房屋就不會被納入繼承名單或者繼承財產之內,將會直接用來償還於遺囑人在申請所欠下的資產來進行抵押,不會納入或者是交給繼承人,談不上放不放棄的問題。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如此債務屬合夥債務,而其中一個合夥人死亡,且沒有遺產,此時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其他合夥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由其他合夥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怎麼處理”的問題總的來説是比較複雜的,文中列出了幾種情況下的解決方案,無論怎樣,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了法律保護的。

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是大於繼承權的,所以當欠款方去世之後,其名下財產將會用於抵押或者是直接充於其所借的款項。所以繼承人不存在確定是否繼承其抵押的財產,因為一旦當事人去世之後所抵押的財產將不歸繼承人所有歸債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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