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代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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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代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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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那在實踐生活中怎麼認定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他人書寫的遺囑,真實性易打折扣,因而存在見證人,但有些人不能成為見證人,那哪些人不能成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解讀,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一、怎麼認定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簽名。

為保證遺囑的真實性,我國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由於遺囑見證人證明的真偽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效力和遺產的處置,因此繼承法對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作了規定,下列3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此外,不能作為見證人的“繼承人”不僅僅指遺囑繼承人,也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是遺囑的直接受益人,但其他繼承人與遺囑人的遺產也有着直接利害關係,如果允許他們作為遺囑見證人,將會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

二、哪些人不能成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

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代書遺囑是遺囑中比較多見的一種遺囑,其涉及到見證人身份問題。因此,大家需要對有關問題多加上心。有關遺產繼承的問題還有很多,如如何認定遺囑有效無效、遺囑無效時該如何處理等。如果您對遺產繼承存在疑問,不妨向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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