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遺囑的效力 - 遺囑無效後遺產怎麼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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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遺囑的效力 遺囑無效後遺產怎麼繼承

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因為所立遺囑的方式不同,各種遺囑之間的效力也不同。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怎樣認定遺囑的效力呢?在實際生活中,常常會出現遺囑人訂立的遺囑無效的情況。那遺囑無效後遺產怎麼繼承?下面為您解答。

一、怎樣認定遺囑的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一)見證人不適格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部分無效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遺囑的其他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意見》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意見》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意見》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意見》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二、遺囑無效後遺產怎麼繼承

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通過上文介紹的幾種方法可以認定遺囑的效力,遺囑人一定要按照遺囑的有效條件來立遺囑,以免日後繼承人之間對遺產分配發生糾紛,傷了和氣。由於時間關係,今天就為您介紹到這裏。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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