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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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不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有哪些?

對於不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有哪些?

做了傷害被繼承者或者是其它繼承人而得到被繼承者的原諒都是可以不用失去此權利,除去喪失百繼承權的情形,其他的都不喪失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問,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答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屬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繼承權的主體有哪些?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係的確定,則是依據《民法典》所規定的親屬關係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權就是屬於可以取得被繼承者遺產的權利,但如果做出傷害被繼承者的事情那麼就會失去此權利,但對於繼承權也是可以由被繼承者進行指定繼承,這就要看實際情況,所以,作為繼承人就不應該要做出傷害他人的事情,不然就會為此而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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