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喪失的效力及於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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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權喪失的效力及於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嗎?

繼承權喪失的效力及於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嗎?

1、繼承權喪失的效力及於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繼承權的喪失,是繼承人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喪失,僅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發生效力。因此,繼承人因法定事由喪失對某一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並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但依我國現行制度規定,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發生效力,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2、繼承權的喪失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既可發生於繼承開始前,也可發生在繼承開始後,但因繼承權的喪失是使繼承人失去繼承的資格,因此,繼承權的喪失應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因繼承權的喪失,涉及繼承人的繼承資格的被依法剝奪,因此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的,應由人民法院確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人民法院在遺產繼承中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繼承權的喪失溯及繼承開始之時發生效力。

二、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首先作為財產的所有人,如果不想讓某法定繼承人獲得繼承自己財產的資格,那麼可以在訂立遺囑的時候,不提及某法定繼承人的名字。如果遺囑無效,那麼各法定繼承人原則上都享有繼承資格。但若是某法定繼承人實施了殺害其他繼承人等的行為,其繼承資格也有可能會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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