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承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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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繼承人債務承擔有哪些

被繼承人債務承擔有哪些

被繼承人債務承擔主要是有在生前留下的房貸車貸。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用於個人生活所欠下的債務。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税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税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於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如合夥債務各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被繼承人遺留有債務,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然後再分割遺產。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中有的是為了個人生產或生活需要而欠了債務,也有的為了家庭的生產或生活的需要而欠下了債務。這兩種債務,即死者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往往不易劃分。因此,必須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共分開來。

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怎麼承擔

1、繼承人需要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前提是以接受繼承為原則。且《民法典》明確規定,這裏的債務僅限於合法債務。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負有清償義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體現。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了限定繼承為原則,即被繼承人需要償還的債務以繼承的實際遺產為限,超出繼承部分的債務可以不用償還,但是被繼承人自願清償的除外。

3、如果有多個被繼承人,雖然我國沒有明確規定,各個被繼承人需要對繼承人生前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是在被繼承人的遺產分割之前,屬於各個繼承人共同共有,因此各個繼承人對該合法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對繼承人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有些繼承人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一定份額。

繼承債務首先會遵循遺囑優先原則,遺囑在我國法律上是可以被認可的,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拒絕繼承債務的人,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對其進行教育,如果屢教不改者,可以對其處罰。遺囑可以優先執行於法定的繼承順序,並且被法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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