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後債務承擔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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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可能有這樣的情況,債務人在沒有償還債務或者還沒有清償債務之前就去世,那麼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呢?債務承擔形式有哪些呢?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解析,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人死亡後債務承擔形式有哪些

1、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製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擔保財產

“根據債法的一般原理,債具有平等性,亦即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排他性,對債務人擁有的債權,不以其成立的先後而有優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債務人全部財產的擔保。這就是債法上的一般擔保的理論。”“債的關係成立後,債務人便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學上稱之為‘責任財產’” 。在這裏,“責任財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死亡債務人配偶是以債務人之一的身份承擔償還責任的。當然,這裏的擔保,只是意識狀態的擔保而不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沒有這種擔保的債務,充其量是一種變相的贈與。

3、死亡債務人配偶的連帶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作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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