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享受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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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享受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的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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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有遺產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1、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3、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我們可以看出,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只有一種,那就是繼承權人已經依法提起了訴訟。如果,繼承人在維權的過程當中突然遇到了一些意外狀況,這樣的話,訴訟時效會暫時的中止,而不是中斷。按照正常的情況,繼承權人不可能在20年之內都不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他人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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