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兒享受繼承權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一、未出生的胎兒享受繼承權規定是什麼?

未出生的胎兒享受繼承權規定是什麼?

未出生的胎兒享受繼承權規定是未出生的胎兒是享有繼承權的;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為了妥善處理繼承中有關胎兒的問題,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上述法律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護的範圍已經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兒。

胎兒享有合法繼承權。胎兒雖未出生,但其繼承權應予保護。

二、繼承權的主體有哪些?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係的確定,則是依據規定的親屬關係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權就是屬於可以繼承遺產的人所擁有的權利,對於此人是可以法定的繼承人也可以是指定的繼承人;如果對於此繼承人還是未出生的胎兒,那麼也是可以有權利的等到,同樣也會按平均分配的原則獲取胎兒所得到的那一部份,但對於未出來的胎兒一般是按保留遺產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胎兒的權益在當代社會也是需要予以保護的,具體體現在繼承權方面,比如説我國法律當中規定在繼承方面需要為胎兒保留相關的繼承的份額,如果出生之後是活體的,就按照保留的份額來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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