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能免除贍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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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能免除贍養義務嗎?

一、放棄繼承權能免除贍養義務嗎?

放棄繼承權是不能免除贍養義務,而且還要贍養到父母不在的那一天;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第十二條規定,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和護理。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二、贍養義務主要是什麼

(1)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温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與父母撫養沒有生活能力的子女一樣,在父母年老之後,有經濟能力的子女,也需要在物質上、精神上贍養老人。遺產的繼承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權利,可以被放棄,但是贍養老人是一種義務,只要老人有需要,那麼子女是不不你那個推卸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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