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自書遺囑找不到執行人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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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自書遺囑找不到執行人可以嗎?

訂立自書遺囑找不到執行人可以嗎?

訂立自書遺囑找不到執行人是可以的,自書遺囑在訂立時並不強制必須要指定遺囑執行人,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二、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於辨明真偽,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於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並儘量使用公曆。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刪、訂正。

如須塗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註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並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後專段説明修改b處。

遺囑書寫完畢之後,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保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行人保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保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

財產所有人在訂立遺囑時,可以直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主要職責是防止遺產毀損,也需要在遺囑訂立者死亡之後,向各位繼承人介紹遺產的情況,所以其實選定遺囑執行人的優點還是比較多的。但若是在訂立遺囑時,並不能找到合適的人來擔任遺囑執行人,那麼也可以不指定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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