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必須具備哪些有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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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二、 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 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四、 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部分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或者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剝奪其繼承權,無異於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五、 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遺囑必須具備哪些有效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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