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遺囑哪一份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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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遺囑哪一份效力最高

被繼承人死亡以後,如果有多份遺囑,對於遺囑執行人而言,需要確定優先適用哪份遺囑,那麼具體來説多份遺囑誰的效力最高?另一方面,遺囑執行人要忠實執行遺囑,首先需要確認遺囑中對各項處分的真實涵義以及遺囑是否真實合法,如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遺囑是否出於遺囑人的真實意願,確認遺囑是否真實有效,那麼究竟怎麼認定遺囑是否有效?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多份遺囑誰的效力最高

1、如果多份遺囑中沒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由此可見,在同等層次的遺囑之間,後立的遺囑效力高於先立遺囑的效力。

2、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在不同層次的遺囑之間,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同時這一點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得到體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怎麼認定遺囑是否有效

只要不存在下列遺囑無效的情形,遺囑便是合法有效的,應得到完全執行。遺囑無效包括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具體包括: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偽造的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基於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立遺囑人可在遺囑生效前,即生前處分其作為遺產的財產。一旦遺囑人生前處分了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就等於遺囑人變更了原來遺囑中相應的內容,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處分的他人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4、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1)遺囑中未留特留份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機,二是將增加社會負擔。這是法定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遺囑沒有保留特留份,在遺產處理時,應首先留下必要的遺產,剩餘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 被繼承人死亡後,撫養子女的義務隨之消失,但對於胎兒出生後是活體的而言,其需要撫養教育費用,遺囑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權利。因此,遺囑如果不給胎兒保留相應的份額,將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應從遺產中撥出一部分作為胎兒的繼承份額。

5、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衝突造成遺囑無效。

遺贈撫養協議因是雙務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撫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衝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6、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於或等於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後無剩餘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部分無效的情況下,並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多份遺囑誰的效力最高”以及“怎麼認定遺囑是否有效”有了進一步認識。確認遺囑無效後合法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安排。沒有遺囑或者遺囑因各種原因無效或者雖有遺囑,對於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在遺囑執行過程中遇到任何法律問題,最好及時求助於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幫助你解決問題,更好地適用遺囑繼承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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