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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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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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實施一年多,人們對其關注程度依然沒有減弱。刑法修正案(九)總體變化較大,對於其中具體犯罪的名稱有什麼變化呢?是如何增加、修改、刪除的?很多人對刑法修正案九及罪名是非常關注的。我們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是如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0日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試罪、虛假訴訟罪在內的新罪名共20個,修改原罪名13個,刪除原罪名1個,即嫖宿幼女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説,罪名,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的名稱。辦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準確適用罪名,這是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檢法機關統一執法、規範執法的必然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後,對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則條文,需要確定罪名;對一些犯罪構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則條文,有必要對原罪名作出相應調整。此外,2009年8月27日公佈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第四百一十條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有必要一併對有關罪名作相應修改。

據瞭解,這次司法解釋新增的20個新罪名分別是: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虛假訴訟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司法解釋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修改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取消盜竊、侮辱屍體罪罪名,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取消走私製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罪名,修改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等。

該司法解釋於2015年11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同步施行。

上文是關於刑法修正案九及罪名的介紹。從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中我們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及罪名的變化主要是增加20個罪名、修改13個罪名、刪減1個罪名。相信隨着刑法的不斷調整、完成,更能發揮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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