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計劃生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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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計劃生育證明

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允許公民或企業從事一些特定的事項,而這些事項也就是行政許可事項。通常,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再婚計劃生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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