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消失不見撫養費不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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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消失不見撫養費不給怎麼辦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母作為撫養義務人,有權利代表子女,以子女的名義向共同的撫養義務起訴要求給付撫養費。如果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消失不見致下落不明的,撫養子女的一方依舊有權到另一方所在地法院進行起訴,要求給付撫養費。法院在立案審理後發現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如另一方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並依申請依法執行另一方的財產用以給付撫養費。並且在追索撫養費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有特殊情況,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先予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用以給付撫養費用。因此,如果對方消失不見不給撫養費的情況,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到法院起訴要求給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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