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見孩子不給對方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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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見孩子不給對方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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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不給不讓見孩子是否合法的、

涉未成年子女離婚糾紛中,探望權能否順利履行與撫養費是否及時支付是關乎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內容。離婚後,有些父母會將因離婚中所產生的種種糾紛與矛盾導致的負面影響不自覺地轉移到孩子身上,加上將孩子視作私產的傳統觀念的影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往往會設置各種障礙,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則會以拒付撫養費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方式予以對抗,使得探望權的實現成為當下審判執行上的一個難題。

探望權是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和身份關係而產生,其本質上屬於親權。從理論上講,血緣關係的存在使得父母對子女具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並不會因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權可以説是這一義務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權的設置應當含有父母對子女關心之意,以促進子女的身心健康。

從孩子角度來看,其具有被探望的權利,這對於父母來説,則是義務。因此,探望權對於父母來説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義務來源就在於對孩子親情上的慰藉。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此可知,撫養費支付作為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義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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