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沒有收入的一方如何支付小孩的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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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人羣在增加,但是離婚的難度也在增大,離婚少不了的就是孩子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兩個部分。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離婚了還是要繼續承擔撫養費的,但是實際中也會遇到一方沒有收入的情形,那麼離婚時沒有收入的一方如何支付小孩的撫養也成了問題,需要從實際出發去考慮,但是對於這類情形該如何支付撫養費,可以到下文進行了解一下。

離婚時沒有收入的一方如何支付小孩的撫養

一、離婚時沒有收入的一方如何支付小孩的撫養

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即使沒有工作收入,在有其他收入的情況下,依然應該支付撫養費,或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

1、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實際需要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需要。那麼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子女在父母離婚前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情況。有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前,生活條件較好,還報了各種學習班,在父母離婚時,就應考慮這些情況,儘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狀態。以避免父母的離異,對孩子造成過多的心理恐慌。

當然,相對的是,父母在離婚時,也不能因此而不顧子女的生活實際需要,無端地抬高撫養費要求,以此作為離婚的條件,也是不適當的。

2、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

對於撫養費數額的確定,還要考慮父母的經濟收入能力,特別是給付撫養費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較強的,適當多承擔一些;支付能力較弱的,適當少承擔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曾於1993年對於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過司法解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在實踐中,很多人仍堅持要求按照這個標準執行。部見上,雖然這個規定未撤銷,但是已不適用。這個規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費標準,在十五年後的今天,中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巨大的飛躍,很多家庭的月收入達幾萬,甚至幾十萬,仍以20%至30%的標準給付小孩撫養費顯然沒有必要。所以,還要結合小孩的實際需要來參考。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

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也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以此標準為基礎,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顯然都是不適當的。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需要根據實際的收入能力來確定的,能一次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沒有能力的可以按月或者按年支付,總之要對孩子的撫養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在判決夫妻雙方對於孩子的撫養責任的時候也會根據實際的情形來確定雙方的承擔責任的程度的,其目的就是雙方共同為孩子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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