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完學籍能不能改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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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完學籍能不能改監護人?

我們都知道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必須要有監護人的,包括未成年人在學校都是必須要有監護人的,那麼關於學生註冊完學籍能不能改監護人這一問題,小編談談自己的看法。

未成年的監護人是法定的,不得隨意變更。只有出現法定情形,才能依法變更。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害丹憤柑蒞紡縫屍俯建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也就是説,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但是不得自行變更。那麼,哪些情形可以換監護人呢?

哪些情形可以換監護人?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在確定了監護人之後,監護人就應該擔負起職責,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來説,比較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忙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被監護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小編認為,監護人的情形是法定的,使不得隨意更改的,除非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更改,而且更改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來,如果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諮詢我們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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