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以要回孩子撫養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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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離婚後可以要回孩子撫養權嗎

我國婚姻法中第36條第3條對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有着詳細的説明,嬰兒在哺乳期的時候離婚的,以哺乳是母親餵養為原則,是跟隨母親(哺乳期是2週歲)。哺乳期後的女子,如果因為父母雙方因撫養問題而無法協商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收益和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定。當事人離婚之後,已經確定好撫養關係,但是後續要求變更女子撫養權關係的,需要另外起訴。

對於當事人要求變更女子撫養關係的,如果有下列的情況,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 未成年子女在10歲以上就可以自主要求,自願跟隨另外一方生活,但是對另外一方,要求有能力撫養。

2. 撫養人有出現虐待女子的現象,或者是沒有盡到撫養的責任,同時對子女心裏健康產生不利的影響,法院可以變成撫養關係,讓另外一方來撫養。

3. 撫養人在撫養的過程中患有嚴重的疾病或者是殘疾等情況,無力撫養小孩子的,可以變更撫養關係

4. 其他理由需要變更撫養關係的。

5. 當事人雙方變更了女子撫養關係的,法院因當準許。

探視權

當時雙方在離婚後,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不能因為父母的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是有誰來撫養,都是父母雙方的女子,離婚後,雖然另外一方沒有撫養權,但是父母對子女仍然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確定撫養關係之後,另外一方有權利探望子女,另外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撫養人不給另外一方實行探望的權利,另外一方有權利到法院起訴,並有人民法院判決。但是如果出現另外一方探望子女的時候,給子女造成了心裏和身體的傷害,人民法院有權利終止探望的權利。

哺乳期孩子撫養權的變更

因為2週歲的孩子還處在一個哺乳期,按照法律的哺乳餵養的原則,一般的情況下是跟隨母親,但是人民法院也會根據實際的情況,從撫養能力和撫養的條件實際情況出發,評估雙方父母的一個條件,並根據雙方父母的條件,如果父親的撫養條件比母親的撫養條件優厚,也會選擇由父親撫養。母親在哺乳期的時候,不適合照顧小孩子的,法院可以讓女子跟隨父親。

對於哺乳期間的女子,母親不適合撫養的條件,條件有:

1. 母親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嚴重疾病,並且久治療不愈的,子女明顯不適合共同居住的。

2. 母親在撫養的時候,自身有條件撫養女子,但是對女子沒有進行撫養義務的,在父親的要求下,可以變換撫養權利,由父親撫養。

3. 子女因為其他的原因而母親無法撫養的,可以由父親撫養。

4. 當事人已經做了節育手續和其他的原因喪失了生育能力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5. 雙方父母自行協商的情況下,可以讓2週歲以下的女子,跟隨父親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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