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離婚要回孩子撫養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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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離婚要回孩子撫養權嗎?

可以離婚要回孩子撫養權嗎?

離婚也是可以要回撫養權的;

夫妻離婚後,孩子歸一方撫養。經過一段時間,一方或雙方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如果雙方都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孩子的父母雙方可協商,達成協議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一方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男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男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女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關於子女撫養的相關條款?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6、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7、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8、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9、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0、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綜合上面所説的,撫養權的爭取是可以在離婚之前還有在離婚之後的,但在離婚之後想要變更那麼就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同時必須要找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只要自己有利於孩子的成長,那麼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也會結合實際情況出發,從而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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