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指的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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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指的是誰?

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指的是誰?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父母。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都可以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有哪些職責?

1、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2、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三、監護人可以自行變更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監護人被指定之後是不能私下變更的,即便私下變更,也不能免除監護義務。具體的規定是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護人就是專門為未成年人或者是無完全民事能力的人設立的,一般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是自己的父母,如果自己的父母不在或者是無完全的民事能力,那麼就可以由其它的人來進行擔任,只要能保障到被監護人的權益都是可以獲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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