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撫養費支付後 - 能否追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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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撫養費支付後,能否追加撫養費?


離婚前,夫妻雙方需要處理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在確定孩子的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後,有探視權的一方需要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支付。有些父母會選擇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那麼,一次性撫養費支付後,能否追加撫養費?


一、一次性撫養費支付後,能否追加撫養費?

夫妻離婚時,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以後因追索子女撫養費而引起的不必要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屋折價款。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離婚時,子女撫養費用一次性給付的,一般到子女18週歲止。若子女未成年之前,沒有重大變故,你要求增加給付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若因物價上漲、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對方原來所給付的費用不能滿足子女的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子女的實際生活的,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子女撫養費用,可先與對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法律規定可以追加撫養費的情況有: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是數年甚至十幾年前訂的標準,已趕不上物價上漲的幅度了。如果你是符合上述幾種情況可以追加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

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週歲。一般情況下,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需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確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

二、撫育費負擔數額

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一般是不能追加撫養費的,但是在出現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上升,或者孩子由於患病等需要增加費用的情形,可以適當增加。就實踐情形來看,由於一次性支付數額較大,故而一般是不會選擇此種方式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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