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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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在現在生活中,離婚率上漲快速,越來越多的夫婦會由於一系列原因選擇離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可以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屬於雙方自願離婚,比訴訟離婚方便快捷,許多有孩子的夫妻離婚後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十分重視,那麼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呢?下文小編詳細回答了協議離婚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這個問題。

一、協議離婚的定義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1、程序簡易、便捷。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訴訟,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1、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

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並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三、離婚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 爭奪撫養權 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 財產分割 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 離婚孩子撫養權 。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 子女的撫養權 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 離婚孩子撫養權 。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複雜的也是在不斷髮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裏,如何變更撫養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 離婚孩子撫養權 。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有5條:撫養費失去撫養能力的;撫養費虐待孩子;滿10週歲的孩子自願選擇更換的;其他正當理由。滿足上方一條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雖然夫妻離婚了,但是作為父母,需要做到盡父母的義務,對孩子負起責任,讓孩子在健康的環境下快樂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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