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繼父要撫養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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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繼父要撫養費是否合理?

在生活中,有很多的重組家庭,但這些重組家庭也有離婚的情況。假如女方與男方離婚,作為繼父的男方是否有權利向女方子女索要撫養費呢?這種要求是否合理呢?在法律上,對繼父要撫養費的問題有相關的規定,對此進行了細緻的描述,下面,我們一起認識一下這個問題。

一、離婚後繼父要撫養費是否合理?

繼父無權向繼子女要撫養費,但是履行了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有權在其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要求成年繼子女對其履行贍養義務,支付贍養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撫養費相關給付規定: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由父母雙方協商為好,協商時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未作任何確定性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2、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4、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所以,在生母與繼父離婚後,繼父要撫養費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重組家庭的情況相較於一般家庭而言要複雜一些,贍養費和撫養費的問題也比較難以理清,因此,在處理這些問題的時候要認真瞭解相關內容,在不傷害雙方的前提下做到合理處理這類問題,營造好的家庭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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