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離婚後 - 是否仍應負擔繼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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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在繼父母離婚後,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再撫養孩子的,可不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離婚後繼父母願意負擔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的,應當允許。此種給付行為不是法定義務,應出於繼父母的自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繼父母離婚後,是否仍應負擔繼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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