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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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確定

離婚案件中孩子的撫養費問題是個大的問題,到底該給多少撫養費成為了離婚雙方都比較頭疼的問題,而在《婚姻法》中卻也只是規定了關於撫養費可以由父母雙方通過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來決定。但是這樣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會使得離婚雙方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使得最後還是因為撫養費的問題鬧上法庭,弄的夫妻不歡而散,對孩子的成長也是不利的。

但是撫養費真的就沒有支付標準了嗎?最高人民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 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期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 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 定。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這樣司法解釋完善了撫養費的給付標準的問題。離婚雙方當事人便可以據此在離婚協議中對孩子的撫養費進行約定。這樣避免了雙方最後因為撫養費鬧上法庭。離婚夫妻雙方好合好散也減輕了對於孩子的傷害。

但是生活中的有些東西是無法確定的,生活水平的增高,會帶來對經濟的需求,以原來標準確定的撫養費來過生活便會覺得吃力,那麼這個時候關於撫養費又會法律來解決嗎?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間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同時《意見》第18條規定如原定撫育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及其它理由須增加撫育費的,若父母有給付能力應予以支持。看到這樣的法律,是不是覺得法律也是有點跟的上潮流呢?其實這樣的規定在離婚雙方當事人來説最大化的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這樣的規定使得加大了不跟孩子生活一方的經濟責任,但是跟孩子生活的一方在情感教育上也投入很多責任了。這不就是法律的公平嘛!

好了這期關於撫養費的問題小編就為您講這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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