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孩子撫養權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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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孩子撫養權歸誰所有?

兩個孩子撫養權歸誰所有?

1. 夫妻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協商一致,法院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出具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2. 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法院通常會按照一人撫養一個子女的慣例進行判決(2個孩子的離婚類案件,法院判決不是絕對化的一人撫養一個,在離婚普遍存在爭孩子撫養權的情況下,如無其它特殊情況,夫妻二人一人撫養一個是一個相對摺中的處理方案,可以一定程度上的平衡離婚夫妻的心理,更易化解離婚夫妻雙方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的爭議);在子女撫養的問題,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將2個子女都判歸一人撫養的情況也屬正常。

3. 判決撫養的時候法院會參考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因素進行判決,通常情況下,兩週歲以內的子女原則上女方撫養,兩週歲到十週歲之間的子女法院會按照有利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十週歲以上的子女可以徵求孩子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2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對於婚姻中有兩個子女的家庭,如果父母進行離婚的話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協商不下,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相關問題,法院判決的話一般是父母一人一個孩子,但是如果其中一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話,那麼就只能交由適合撫養的一方進行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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