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前妻再婚能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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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妻再婚能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嗎?

當今社會如果父母協議離婚,那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變成了頭等大事,我國法律規定:孩子在兩週歲以下的哺乳期時應判給女方,那麼對於男方來説,如果前妻再婚能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嗎?關於此類問題,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請跟隨小編在下文中尋找答案。

一、離婚後原配偶再婚孩子撫養權能否要求變更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你前妻再婚,不等於孩子不能健康成長。只有在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情況出現,或者在你兒子大於十週歲時,要求與你共同生活。屆時你可以與前妻協商變更撫養權,協商不成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

二、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

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律師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根據《婚姻法》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撫養能力或者撫養情況出現較大改變時,另一方是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的,但是還是建議男女雙方進行私下協商,如果協商未果,可走法律途徑解決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上述內容便是有關前妻再婚能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嗎的相關問題解答,更多知識歡迎諮詢本站在線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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