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撫養權兩歲孩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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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都知道離婚方面孩子的歸屬肯定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我們大家也對這個情況有一定的瞭解,都知道在孩子離不開母親的時候孩子肯定是要跟隨母親的,因為需要母親來進行照顧的。兩歲其實是可以脱離母親了,那麼婚姻法撫養權兩歲孩子歸誰?

婚姻法撫養權兩歲孩子歸誰?

一、子女撫養權概述  

對於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包括擬製血親)而產生。

二、爭取孩子撫養權指南  

(一)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婚姻法》第36條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確定了子女歸屬的幾個原則:  

1、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  

夫妻雙方離婚而導致家庭的破碎,受傷害最大的,莫過於子女。離婚時子女撫養問題的關鍵,在於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在處理這一問題上,婚姻法確立瞭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比如,住房情況、收入情況、思想品德情況、身體情況都是考慮因素。  

2、哺乳期內子女歸女方的原則  

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應隨女方生活。  

十週歲以上,聽取子女意見原則  

十週歲以上的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的行為及社會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斷能力。因此,確定十週歲以上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時婚姻法確立了應當聽取子女意見原則。  

(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方式  

1、協議確定  

離婚時子女隨男方生活還是隨女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如果是訴訟離婚,若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能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並認可該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也會尊重並認可雙方的協議。  

2、判決確定  

若雙方在訴訟離婚時,無法就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達成一致意見,那麼撫養權的歸屬只有由受訴法院判決確定。法院將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具體是判給女方還是男方,詳見下面的論述。  

(三)撫養權判歸女方的情況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女方生活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賭博、洶酒等不良嗜好,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與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女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7)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四)子女撫養權判歸男方的情況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如女方有遺棄、虐待子女行為,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女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隨男方生活。  

3、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樣這裏的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男方照顧孫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7)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撫養權  

(一)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具有姻親關係和教育撫養關係,但不具備血緣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  

1、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2、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  

(二)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撫養權  雙方都同意收養的,離婚後,撫養權的歸屬,參照上面的婚生子女撫養權的確定方式;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一方擅自收養的,且收養後一直不為對方認可的,由收養一方單獨撫養,對方不承擔撫養費。單方收養實質上是一種無效收養行為。  

(三)(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的撫養權  

1、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撫養能力的,由父母撫養;  

2、父母雙方都去世的,或都無撫養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撫養;  

3、父母離婚後,撫養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張撫養權,該撫養權不屬於去世方的父母。  疑難問題:

一、原協議流產但卻出生的子女,男方可否拒絕撫養?  

四、撫養關係的變更  

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於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規定了撫養關係可以變更。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一)變更撫養關係的途徑  

離婚後,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因此,變更撫養關係的方式有兩種,即協商變更和訴訟變更。  

特別提醒:無論是撫養子女的一方還是非撫養子女的一方都可以提出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要求。  

(二)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係之訴的情況  

出現如下情況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係之訴:  

1、 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婚姻法撫養權兩歲孩子應該歸誰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的規定是有明確的説明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的是不一定的。因為孩子的撫養肯定是要跟條件優越的比較好,可以使孩子健康成長的這是第一個條件,所以説對於這問題我們是要看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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