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未滿兩歲離婚撫養權歸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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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孩未滿兩歲離婚撫養權歸屬誰?

小孩未滿兩歲離婚撫養權歸屬誰?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在離婚後一般隨母方生活。實踐中,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於不滿兩週歲的孩子撫養權問題,主要按照該意見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是可以准許的。在下列四種情況下,法院會判歸由男方撫養:

1、當雙方協議未滿兩週歲的子女由男方撫養,並且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3、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4、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女方在監獄服刑等情況。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上,是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最終的一個考量標準。哺乳期內的子女,隨哺乳的母親一起生活,法律規定也是考慮到孩子太小,對母親的依賴性比較大,隨母親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比較有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法律對探望權又有哪些規定?

《婚姻法》第38 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後,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後,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視、關心子女或與子女短時間共同生活,可以與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時,通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教育,還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雙方的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於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 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25 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第

26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父母在辦理離婚證明之前還是要慎重思考離婚行為的後果,離婚財產分割是否影響雙方的生活,離婚撫養權的分割是否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這兩大問題不能隨便通過離婚就能解決的。孩子需要父母的呵護和陪伴,雙方沒有硬性離婚原因的,還是好好相處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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