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沒有寫清楚孩子誰撫養怎麼辦
現在有很多夫妻因為一些原因導致離婚,離婚不僅僅是離婚雙方兩個人的事,還涉及到財產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很多夫妻在離婚時會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作出解決,如果離婚時沒有寫清楚孩子誰撫養,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話就應該向法院起訴。
一、起訴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三條作了具體規定: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意見》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離婚女方想要孩子怎麼辦
女方可以從照管時間長短、生活環境、收入、家庭背景、良好的教育、孩子的年齡等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證據。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雙方與孩子間的關係,不因你們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小孩無論由女方還是男方撫養,仍是你們雙方的子女。孩子由誰撫養,這不僅僅是你們夫妻之間的事,而且關係到孩子的健康成長。離婚的雙方可以好好協商,根據上述規定,多從孩子的角度考慮,慎重妥善地處理好這個問題。
法院在作出孩子的撫養權判決時,依據的是雙方哪一方能提供利於孩子生活的環境,考慮父母的條件,同時要結合孩子的年齡及意願,然後法院才會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法院判處孩子的撫養權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應該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