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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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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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夫妻之間就應該和睦相親相愛,然而有的夫妻卻在結婚之後因為一些矛盾而最終走向離婚,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解決孩子的撫養問題,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法律是有規定的,一般是按照孩子成長有利的標準來判決撫養權的,那麼具體對孩子的撫養權判定標準是怎麼樣的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離婚孩子撫養權標準是怎樣的吧。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標準

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協商,一般本着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處理,如果孩子較小,隨母親可能性大。如果是兩個子女,一般父母各撫養一個,孩子十週歲以上,隨父或隨母生活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不撫養孩子一方有探視權,同時需要支付撫養費,一般以實際收入的20%-30%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

撫養費可以根據孩子的實際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撫養費的實際經濟情況相應變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減少。

二、離婚孩子撫養權判定法律依據

第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般來説,夫妻離婚的時候,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是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來進行判處撫養權,如果孩子在兩週歲以下,一般是跟着母親,如果孩子在兩週歲以上的話,一般是按照雙方的經濟條件進行判定,哪方對孩子成長有利就會判給哪方,也有其他一些特殊情況,比如説一方有吸毒行為,將不會考慮將孩子判給他,這樣也是對孩子的成長有利的原則來考慮的。以上就是對離婚孩子撫養權標準的全部內容,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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