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後孩子的撫養權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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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去世後孩子的撫養權是怎樣規定的?

丈夫去世後孩子的撫養權是怎樣規定的?

子女是父母應當盡的義務,一方去世,另一方應當承擔撫養義務,如果父母情況特殊,一方沒有能力撫養子女,按照順序,應當由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姨舅等順序承擔撫養義務,兩週歲以下孩子,一般應當跟隨母親生活。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未成年監護人的職責

(1)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並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並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是其履行監護職責的一個重要的內容。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為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外,為其他民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蔘加訴訟活動,也應由其監護人代理。在家庭保護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監護人除具備法定情事外,不得終止代理。

若是已經結婚了的、負有撫養未成年孩子義務的人死亡,首先需要判斷一下孩子的另一方血親是否存活、是否有監護能力。若是未成年的父母雙亡的,孩子的外祖父母、祖父母就需要協商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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