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放棄監護人如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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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放棄監護人如何有效

放棄監護人如何有效

監護人放棄監護可以視為監護權終止的情形。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放棄監護權,並重新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權必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監護權相關知識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因此,孩子的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撫養孩子。如果父母不能承擔起撫養義務,《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人之訴

首先,明確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監護人關係到未成年子女今後的健康成長,是離婚案件中處理未成年子女問題的首要任務。

人民法院判決時應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更應依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當然上述因素並不是絕對的,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的直接監護人確定之後,因直接監護人出現患重病或其他無力監護子女的情況,或者直接監護人有虐待、遺棄子女的情況,或者與其共同生活的10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變更直接監護人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

還有,如果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親生父母,在雙方有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放棄監護權,並且是有正當的理由,然後指定監護人,放棄監護人必須要經過協商或者起訴,否則是沒有法律效益的,監護人的變更不可以隨便變更,必須按照監護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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