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不能做什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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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工不能做什麼工作

法律對女職工的權益是進行了全部的保障,尤其是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對其的保護更是全面。其中有一項是關於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從事某些工作的規定。到底懷孕女職工不能做什麼工作?請閲讀下文了解。

一、女工懷孕期間不能從事什麼工作

1、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2、低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温作業;

3、高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4、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5、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6、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7、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8、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9、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10、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作業;

二、懷孕女職工有哪些權利

我國不僅已婚的婦女很少做“全職太太”,就是結婚後懷孕的婦女,也很少懷孕後在家裏一直待產,絕大多數懷孕的婦女和其他女職工一樣,堅守着自己的工作崗位。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許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規都對保護懷孕婦女職工作了規定,賦予了懷孕女職工的法律權利,概括起來説,懷孕女職工有以下的法律權利:

第一,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

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本單位的利益,一旦發現女職工懷孕,便以種種理由予以辭退或解聘,甚至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約定幾年內不得懷孕,甚至是不能談戀愛和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一切僱傭人員的單位。懷孕的女職工不僅在勞動合同的聘用期內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也有繼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2條就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二,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

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婦女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適應,例如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懷孕的婦女在後期,就不適合繼續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時間模式;從事活動強度比較大的或者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就需要調整相對比較輕鬆,活動強度不大的工作崗位;對從事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直接接觸油漆、化工等工作崗位的,更要給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適合孕婦的生理要求。

第三,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

懷孕的準媽媽們總是對未來的寶寶充滿憧憬,希望自己生一個健康、活潑、聰明的小寶寶,從懷孕起,就時刻關注寶寶的生長髮育,時常到醫院進行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

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四,懷孕婦女的休息權。

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懷孕的婦女由於種種原因而終止妊娠,享有終止妊娠後的休息權。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懷孕女職工享有的權利以及懷孕期間不能從事的工作內容,包括冷水作業、高温作業、高出作業等等。同時法律還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請產假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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