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丈夫做妻子監護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7W

按照規定丈夫做妻子監護人嗎?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政策也在不斷的健全,因為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沒有能力對自己的行為和自身安全負責,所以需要監護人來進行保護和監管,如果妻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丈夫可以是監護人嗎?按照規定,精神疾病的監護人的第一順位就是配偶,所以丈夫可以擔任妻子的監護人。

一、按照規定丈夫做妻子監護人嗎?

按照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第一順位就是配偶,所以丈夫可以擔任妻子的監護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法律定義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丈夫是否有資格擔任妻子的監護人,按照有關規定,監護人不僅要對被監護人的人身進行保護,同時也要保障被監護人的財產方面,如果監護人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我們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或更改監護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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