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駕車傷人夫妻共同債務 - 妻子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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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駕車傷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有責任嗎

丈夫駕車傷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有責任嗎

沒有,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認定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僅要關注債務發生的時間,更應該關注債務的用途。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這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了共同生活或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即該筆債務是因為家庭生活而產生,用於共同生活,所以應當用共同財產來償還。否則,即使債務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所負也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包括範圍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在我國相關的丈夫駕車撞傷人,在離婚是這類債務不屬於相關的夫妻共同債務。相關的妻子可以不進行相關的承當,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類債務不適用於夫妻生活期間產生的債務,所以不能夠進行共同債務,人民法院會根據相關的案情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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