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拒絕撫養費增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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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拒絕撫養費增加的要求?

夫妻雙方離婚後,通常孩子會歸女方撫養,男方在享受探視權的同時要每月支付一筆撫養費,這也算是盡到了父親的義務。撫養費的金額經雙方確定後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後期可以增加或者減少。有時候,女方會提出不合理要求,那麼,怎樣拒絕撫養費增加的要求?下本站面小編就給大家分析分析。

一、怎樣拒絕撫養費增加的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孩子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地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依據不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收入的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但是在實踐中具體數額的確定,不可機械的套條適用,可應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實際開銷做一定的調整。

對於對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承擔撫養費的一方可以不給,讓對方到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決是否增加撫養費。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二、要求增加撫養費三項理由是什麼?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三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三、撫養費的支付形式是什麼?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為宜。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後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很多時候,在離婚前夫妻雙方就處於矛盾激烈期,並選擇分居,子女甩手由一方撫養,而另一方以離婚為條件等拒不支付撫養費。這種情況,在離婚時,撫養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對方對分居期間的撫養費進行補償。

通過小編這麼一講,大家應該知道了怎樣拒絕撫養費增加的要求。通常來説,如果因為子女撫養成本上升、物價指數上升等因素導致撫養費增加的,男方不得拒絕,畢竟,撫養孩子是其應盡的義務。但是如果情況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女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男方可以拒絕,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由法院決定是否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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