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關於起訴撫養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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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關於起訴撫養費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後關於起訴撫養費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關於起訴撫養費規定是可以通過提交民事起訴狀的方式要求增加,或者是降低孩子撫養費。

變更撫養權的程序如下:

1、撫養關係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係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收集變更撫養關係的證據從以下方面着手:

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着手展開收集證據:

(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説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變更撫養權有哪些條件

夫妻離婚時,按照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子女會被判歸一方撫養。同樣,在夫妻離婚後子女未成年之前,當撫養的一方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發生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關於提出撫養權變更的主體,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離婚夫妻的一方當然可以。子女是否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撫養權的權利主體是夫妻或原夫妻雙方,即子女的父母雙方,子女並不擁有撫養權;因此子女無權要求撫養權變更。子女如果想跟隨另一方生活,在另一方具備撫養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由另一方提起撫養權變更訴訟的方式,實現撫養人的變更。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當事人是解除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夫妻關係。一般情況下是需要關於孩子撫養權問題作出明確的,説明也就是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當事人的話,需要支付撫養費用,只不過説這樣的一種撫養費用,日後如果想要調整的話,可以協商或者是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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