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層面來看社會撫養費15年以前不交的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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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層面來看社會撫養費15年以前不交的怎樣處理?

贍養父母子女是我們每一位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然而隨着教育的缺失和素質水平的低下,一些人試圖鑽尋法律的漏洞,逃避繳納社會撫養費,那麼從法律的層面來看社會撫養費15年以前不交的怎樣處理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現公佈《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社會撫養費15年以前不交的怎樣處理呢,任需繳納。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由此可見,社會撫養費15年以前未交的怎樣處理,任需繳納。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不受時限,15年以前未交的任需繳納。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綜上所述,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責任義務,不可逃避或拒絕繳納。當繳納人有經濟上的困難或別的問題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向當地相關機構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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