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標準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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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標準是多少錢


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的義務,因此即使在父母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係的情況下,也是不能免除撫養義務的。若家裏只有一個未成年子女的話,那此時註定只能由一方實際撫養子女,而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了。此時離婚撫養費標準是多少錢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撫養費標準是多少錢

在離婚案件中,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這種觀點不完全正確。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照因素,如果教條地僅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

二、可拒付子女撫養費嗎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這條規定只是針對案件審理期間,且是在女方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所以説,一旦夫妻雙方離婚,想要撤銷原來的離婚判決或恢復原來的婚姻關係是不可能的,除非再婚。但是,在離婚後發現懷孕的,如果確實是與前夫的孩子,那麼孩子的撫養費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律規定,婚姻關係的解除並不意味着男方不用承擔撫養義務。《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除了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外,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話,不要忘了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否則就有可能無法離婚。具體離婚撫養費標準是多少錢,這個問題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當然,要是子女日後額外要求多支付撫養費,如果不合理的話,也是可以拒絕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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